「識」只是我們知覺──日常生活中所發生之一切經驗──的一般作用,亦即是知覺六種不同感官對象(六境):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。能知覺這六種境界的就叫做「識」。 這個知覺作用一切眾生都有,包含人類、動物、大人、小孩、嬰兒等都有,你不妨去看看寵物、動物、小孩乃至嬰兒,你就會知道什麼是「識」的作用,因為很明顯的,他們通通都能知道各種不同的感官經驗,他們都有知覺,都知道色、知道聲……,我們可以清楚的看見這一點!識就是這樣──單純的知道各種感官的經驗。 「識」和它的對象是同時相依生起的,我們一般人沒有注意這個知覺過程,以為識是獨立存在的,所以就把這個「識」當成是「我」。但如果你仔細去觀察就會發現,它只是因緣生、因緣滅、因緣生、因緣滅的一個過程而已,也就是說,「識」和它的感官對象是同時生起的,並不是先有個獨立存在的「識」等在那兒,然後再由它去看到東西或聽到聲音;而是在知覺的當下,聲音與識同時相依生起,並沒有一個獨立存在的「識」。 再者,雖然「識」和它的對象同時生起,而且兩個無法分割開來,但是我們可以很清楚的觀察到它們兩個的不同。就像一片樹葉,有形狀也有顏色,形狀離不開顏色而別有,顏色也離不開形狀而別有;不過雖然形狀與顏色不可分割,但你卻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形狀與顏色兩個的不同。 同樣地,「識」和它的對象同時生起,而且兩個無法分割開來,但是很明顯的,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兩個的不同,識是識,境是境;通常感官的對象會比較明顯,但是我們也可以覺知到「識」的本身。總而言之,「識」就是單純的知道六個感官對象的一種作用。 (待續……)
文:德藏比丘轉譯自 Joseph Goldstein 演講MP3
雜阿含46經:別知相是識受陰,何所識?識色,識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,是故,名識受陰;復以此識受陰,是無常、苦、變易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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